一、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管理办法
•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标准
•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食品标注管理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二、解读《食品安全法》关注八大亮点
1、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
•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 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2、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同时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卫生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 同时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那就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4、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 专家表示,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如:一是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二是索票索证制度;三是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四是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
5、食品添加剂须安全可靠
•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 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 同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7、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结果扩大。“三鹿奶粉事件”就暴露出了事故处置中报告制度的漏洞。
• 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报告制度 ; 二是事故处置;三是责任追究。
8、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 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 除了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中与粮油产品密切相关的条款
•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指导经销商)
•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是新要求)
•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法律责任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常发性问题解答:
• 进口产品的QS标志问题: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食品安全六十二条)
• 检验报告问题:关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检验报告:
1. 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许可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中介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依法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特急 国质检法〔2007〕454号)
• 中国驰名商标问题:第30类“金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面粉、面粉制品、面条、米粉、方便面、食用面筋、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粉丝、谷类制品。